规章制度

中国科学院节庆活动管理办法

日期:2019-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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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各类节庆活动,加强节庆活动监督管理,按照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的要求,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的节庆活动管理有关办法以及全国清理和规范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全国领导小组”)印发的《节庆活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清组发〔2019〕1号),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科学院院机关、院属事业单位使用国家财政资金和资源举办(包括主办、协办、赞助、支持等)的节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节庆活动主要包括机构成立类和工程奠基或竣工类。

机构成立类节庆活动,是指以纪念中国科学院或院属事业单位成立为主题组织开展的纪念性节庆活动。

工程奠基或竣工类活动,是指国家重大工程奠基、竣工之际举办的节庆活动。

我院原则上不举办与科技活动无关的公祭类、历史文化类、旅游类、特色物产类、行政区划变更类等节庆活动。仅以座谈会、学术报告会、研讨会等会议形式举办的活动,原则上按会议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章 活动审批

第四条 节庆活动实行分级审批、分级管理和备案制度。

第五条 以中国科学院名义(以下简称“院名义”)举办的节庆活动须报国务院审批,以院属事业单位名义举办的节庆活动须报院审批。

第六条 节庆活动应按照依据明确、数量适当、规模适度、经费合规的总体要求从严审批。

(一)举办节庆活动原则上不搞周期化,确需定期举办的,应当专项报批。

(二)一般不举办周年节庆活动,逢十、逢百周年等确需举办的,应当按规定严格报批。

(三)不得举办楼堂馆所的奠基和竣工庆典活动。

(四)院机关各部门不得以部门名义举办节庆活动。

第七条 节庆活动遵循单一申报主体原则,对多个单位联合举办的节庆活动,申报和批复主体实行项目主导或举办地优先原则。具体申请程序如下:

(一)须报国务院审批的节庆活动,主办单位应至少提前7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否则不予受理。

(二)须报院审批的节庆活动,主办单位应至少提前3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否则不予受理。

第八条 申请举办节庆活动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请示,须包括活动名称(涉外节庆活动须提供中英文名称)、活动内容(包含是否评奖及设奖情况)、规模、时间、地点、周期、主办单位、举办依据等,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二)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主办的,应提供共同主办单位的书面同意函。

(三)活动总体方案(包括拟邀请领导同志及外宾范围等)。

(四)经费预算方案(包括经费来源、计划支出明细等)。

(五)涉及外事的,应提供院国际合作局同意举办的复函;涉及评奖的,应按照《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提前履行报批程序,提供有关部门同意评奖的复函。 

(六)处理突发性事件的应急预案。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九条 需报国务院审批的节庆活动。院办公厅收到申请材料后,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初审意见,经分管院领导审核,报院长批准后,以院名义向国务院提出书面申请,国务院批转全国领导小组办理,全国领导小组授权文化和旅游部对申请项目提出初审意见,提交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研究审议,形成审核意见报党中央、国务院审批同意后,以全国领导小组名义批复主办单位。特别重大的节庆活动,需按程序报院长办公会审批。院办公厅将批复意见反馈主办单位。

由院审批的节庆活动。院办公厅收到主办单位的申请材料后,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初审意见,经分管院领导审核后,报院长审批。院办公厅根据审批意见批复主办单位,并按规定报送全国领导小组。

第三章 活动管理

第十条 院办公厅负责全院节庆活动的统筹管理工作,具体包括:会同有关单位和部门组织节庆活动的申报、审批和备案;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督促主办单位对节庆活动进行活动总结等。

第十一条 节庆活动举办过程中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相互攀比、大操大办、铺张浪费。

(二)未按规定履行程序,擅自“造节”、“办节”。

(三)违规邀请领导干部出席以及领导干部违规出席活动。

(四)与企业联合举办节庆活动。

(五)以举办活动为由向下级单位、企业和个人收费、摊派、拉赞助,转嫁费用。

(六)使用各级财政资金邀请各类名人明星。

(七)借举办活动发放礼金、礼品、贵重纪念品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八)以挂名主办节庆活动为由变相收取费用。

(九)利用节庆活动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私利。

(十)其他违规违纪情况。

第十二条 严格控制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包括离退休领导干部)出席节庆活动。领导干部确需参加的,须按有关规定经其所在部门、单位严格审批。院机关各部门、院属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确因工作需要参加节庆活动的须报办公厅审核,由办公厅报分管院领导审批。未经批准,领导干部不得出席各类节庆活动,不得在活动中挂名任职、发贺信贺电、题词、剪彩等。

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出席与本职工作无关的节庆活动。

确需邀请党和国家领导人出席活动的,应按规定另行报批。

第十三条 邀请重要外宾出席节庆活动,应严格按照有关外事管理规定履行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发出邀请。

第十四条 举办节庆活动应厉行节约,注重实效,防止形式主义和铺张浪费。各级财务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节庆活动的预算控制和财务收支管理,从源头上控制活动规模和开支。未经批准举办的节庆活动,一律不得使用财政资金支付活动费用。经批准再次举办的节庆活动,经费预算原则上不得高于上一届。

第十五条 节庆活动实行信息报告制度。主办单位应在节庆活动结束后1个月内,向院办公厅报送总结报告。经国务院批准的节庆活动,由院办公厅会同相关部门以院名义于活动结束后2个月内向全国领导小组报送总结报告。每年12月31日前,院办公厅将全院本年度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节庆活动管理情况书面报送全国领导小组。

第十六条 节庆活动实行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群众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院办公厅于批准举办院内节庆活动后1个月内通过院门户网站信息公开栏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各级纪检监督审计部门应加强对节庆活动进行审计和监督,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特别是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的违规违纪行为,依规依纪进行查处,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八条 节庆活动如有明显违规举办行为的,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暂停举办等处罚。

第十九条 节庆活动中发生的重大违规违纪问题,应及时报送全国领导小组办公室,并抄送驻院纪检监察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院直接投资的全资及控股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院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5年8月26日印发的《中国科学院节庆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科发办字〔2015〕12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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