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中国科学院安全与保密工作责任制规定(试行)

日期:2019-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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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安全与保密工作的政策法规要求,牢固树立总体国家安全观,践行安全发展理念,根据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科学院研究所综合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安全与保密工作责任制范围,包括国家安全、科技安全、科研生产安全、网络安全、防范暴恐、信访维稳、治安保卫、消防安全、交通安全、防灾减灾以及保密管理、密码管理、反奸防谍和建设人民防线等方面工作。

第三条 院属各单位、院机关各部门必须牢固树立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意识,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管理要求,以“谁主管,谁负责”为原则,实行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的安全与保密工作责任制,逐级落实责任。

第四条 安全与保密工作应与科研生产工作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院党组负责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安全与保密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研究决定安全与保密工作的重要事项。

第六条 中国科学院安全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安委会)在院党组的领导下,负责全院安全与保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业务指导。院安委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与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传达中央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研究部署年度工作。

(二)分析全院安全与保密工作态势,研究制定院级相关规章制度及管理措施,并部署实施。

(三)指导、检查院属单位、院机关各部门安全与保密工作。

(四)研究处理重大问题及重大事件,研究决定重大安全事故责任的处理意见。

(五)及时协调处置重大突发性紧急事件。

(六)审定安全保卫保密先进评选结果。

(七)完成院党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七条 院安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院安委办)设在办公厅,依托科技安全处和保密处具体负责处理有关日常事务。院安委办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安全与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深入落实安全与保密工作责任制,健全完善安全与保密工作体系。

(三)研究起草全院年度安全与保密工作要点。

(四)开展全院国家安全与保密工作的宏观指导与综合协调。

(五)承办院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各分院(分党组)主要职责为:

(一)在本系统内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与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指导和推动本系统各单位落实安全与保密工作责任制。

(三)组织本系统安全与保密工作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及时督办整改。

(四)组织和督促本系统各单位开展安全与保密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五)指导和督促本系统单位妥善处理各类安全与保密案件、事件、事故,重大案件、事件、事故应及时上报院安委办。

(六)受院安委办委托,对其他分院开展交叉互查。

(七)承办院安委办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各单位党委主要职责为: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安全与保密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履行安全与保密工作职责。

(二)把安全与保密工作列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研究部署安全与保密工作重大事项。

(三)支持本单位安全与保密工作部门履行职责,从机构设置、干部配备等方面加强队伍建设,为安全与保密工作干部成长创造条件。

(四)强化安全与保密工作的宣传教育,将安全与保密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纳入干部的学习培训内容。

第十条 各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主要职责为:

(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作为安全与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与保密工作负全面责任。

(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与保密工作指示精神,落实国家政策法规和院党组、院安委会关于安全与保密工作的要求。

(三)负责建立健全符合实际需求的安全与保密工作组织体系。 

(四)将安全与保密工作纳入领导班子职责清单,督促落实“一岗双责”要求。

(五)在领导班子经常性工作会议中列入安全与保密工作内容,对单位科研与各项事业发展重要决策存在的安全与保密风险进行研究评估,并采取有效措施完善和健全。

(六)督促建立健全安全与保密工作监督检查制度、考核制度、奖惩制度和重大案件、事件、事故应急预案,履行安全与保密责任情况作为各级评优及职工考核、晋职、晋级的参考,确立对重大案件、事件、事故责任人实行“一票否决”机制,确立安全与保密责任落实情况纳入单位年度总结考评和奖惩的机制。

(七)根据安全与保密工作的实际需要提供组织、设备、经费等保障。

(八)适时检查安全与保密工作,及时召开防范重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督促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一条 各单位分管领导的主要职责为:

(一)落实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安全与保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我院规章制度。

(二)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与保密工作责任制度,单位法人与分管领导之间、分管领导与部门负责人之间、部门负责人与工作人员之间,逐级签订安全与保密责任书,确保安全与保密工作责任落到实处,不留盲区。

(三)协助并督促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与保密工作职责,具体负责安全与保密工作的部署、督促、检查、总结、考核和奖惩,及时研究解决安全与保密重要问题,研究安全与保密事故事件责任人处理意见,研究各类违反安全与保密规程纪律行为的处理意见。

(四)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安全与保密工作管理制度、流程和重大事件事故应急预案。

(五)组织人员对安全与保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隐患,堵塞漏洞,对没有落实整改措施的部门和人员研究处理意见并督办执行。

(六)组织开展安全与保密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学习培训,促进全员安全与保密意识提升,增强防范能力,关注人员心理健康,积极营造良好文化氛围。

(七)组织定期召开安全与保密工作会议,对安全与保密工作的开展情况、存在的问题、人员履职状况、制度体系运行、规章制度落实、奖惩及考核等事项进行研究讨论,采取改进措施,并对后续工作进行部署。

(八)关心安全与保密工作人员的发展,支持其参加继续教育、专业培训、交流学习等活动,对于兼职工作人员,应根据具体情况发放安全与保密补贴。

(九)组织安全与保密事故现场指挥与调查研究,重大事故及时向分院及院安委办报告。

第十二条 各单位其他党政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与保密工作负领导责任,积极参与、支持、监督和指导安全与保密工作,督促逐级落实责任。

第十三条 各单位安全与保密工作责任部门的主要职责为:

(一)协助并督促单位法人、分管领导以及其他领导和人员履行安全与保密工作职责。

(二)承办本单位安全与保密具体工作,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本单位领导部署、交办的各项工作,协调处理相关事务。

(三)编制本单位管理层级安全与保密责任书,督促各业务部门(包括研究室、课题组)分别编制相应安全与保密责任书。

(四)组织本单位各级部门安全与保密责任书签订工作。

(五)制定年度安全与保密工作计划,包括制度完善、督促检查与整改、设施维护和购置、培训和宣传教育、预案演习等事项。

(六)负责制定和完善本单位安全与保密制度、流程和应急预案等文件,确保安全与保密工作在各项业务工作中得到落实。

(七)对本单位安全与保密主要风险进行调查分析,提出防范保护意见,对要害部位和重点防范部位要严格落实人防、物防、技防等措施。

(八)定期开展安全与保密工作督促检查,及时发现隐患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监督落实。

(九)组织检查消防系统、监控系统等各类安全与保密设备设施、器材器具的质量和有效期,确保可靠使用。

(十)监督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高压容器、有毒有害病毒菌种和枪支弹药的管理,确保安全。

(十一)组织开展安全与保密工作各类宣传教育和培训,要求全员覆盖,重点针对新员工、外聘人员、交流人员、学生和三年以上未参加过培训的人员,对于科研生产活动涉及核生化爆等危险品的人员要落实安全知识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入实验场所。

(十二)指导在本单位服务的物业、保洁等企业或其他在本单位园区工作的第三方机构在安全与保密方面的管理,明确并督促落实安全责任,加强各类人员安全教育。

(十三)处置各类突发案件、事件、事故,保护现场,维护秩序,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侦破、调查、处置工作,及时报告情况。

(十四)根据安全与保密工作需要,掌握单位人员必要信息,做好维护稳定和矛盾化解工作,配合纠纷事项的职责归属部门,防范矛盾激化和群体性事件。

(十五)承担涉及安全与保密工作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单位各部门和研究单元负责人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本部门、研究室(组)的各项安全与保密工作,指定各场所安全与保密责任人,及时逐级签订安全与保密责任书。

(二)组织制定本部门必要的管理制度和规程,定期对本部门人员进行安全与保密提醒和宣传教育,组织人员参加培训,做到全员覆盖。

(三)根据科研领域特点,针对涉及危险物品的风险特征设计科研生产操作规程,组织开展覆盖部门、研究室(组)全员的教育培训,对操作人员,必须考核合格后才能进入实验场所工作;对一般性进入人员,必须落实安全提示并提供防护条件。

(四)开展日常安全与保密自查,包括设备设施运行、器材物资和危险物品的保管和使用、各项操作规程执行、涉密设备载体管理等,及时发现风险隐患并落实整改措施。

(五)发生案件、事件、事故,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负责保护现场,协助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六)负责营造和谐稳定的科研生产氛围,调解和疏导内部矛盾与纠纷,化解消除不安定因素。

(七)落实单位各项安全与保密管理要求,配合职能部门做好安全与保密检查。

第十五条 各级工作人员的主要职责为:

(一)维护国家和集体利益,遵守安全与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服从安全与保密工作管理。

(二)及时签订安全与保密责任书。

(三)熟悉本岗位安全与保密管理规定,遵守操作规程,掌握自防自救方法。

(四)积极参加各类安全与保密教育培训活动,主动报告安全隐患,主动提出整改建议,自觉抵制和制止各类违反安全与保密法规、制度的行为。

第三章  考 核 与 奖 惩

第十六条 安全与保密责任制落实情况需作为本单位人事考核、职务、职级晋升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对于在安全与保密工作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各单位应及时整改,对于多次整改不到位的单位,各分院可根据情况采取通报批评、约谈等方式督办,必要时报送院安委办。

第十八条 对于因安全与保密责任落实不到位而发生严重案件、事故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处分等方式追责问责;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依法调查处置。

第十九条 对于发生重大安全与保密事故隐瞒不报的单位和主要负责人,一经查实,将在全院范围内点名通报,并酌情研究处理意见,报请院党组批准。

第二十条 安全与保密责任落实执行情况,是中国科学院安全保卫保密先进集体与先进工作者评选依据。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院属各单位和院机关各部门,院属各单位、院机关各部门应按照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院、所投资企业参照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院安委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国科学院安全保卫责任制条例》(科发办字〔2004〕2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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