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中国科学院科学考察安全管理规定

日期:2017-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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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中国科学院各类科学考察活动顺利进行,确保人员、财产、标本、数据等安全,防范事故案件和失泄密事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科学考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安全工作原则。

第三条 院属各单位从事陆地、海洋和空间等领域的境内外各类科学考察活动适用于本规定。

第四条 院属各单位参加科学考察的在职职工、合同项目聘(雇)用人员、学生、客座研究员、科研合作伙伴、按国际合作相关规定报批获准的外籍专家等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科学考察派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科学考察的安全工作承担法人责任,分管领导对科学考察的安全工作承担相应领导责任。各单位对科学考察的安全工作,应有计划安排、有部署落实、有督促检查。

第六条 科学考察课题(项目)组负责人是科学考察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课题(项目)组在科学考察前应组织安全教育培训,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并将人员名单、考察方案和应急预案等报派出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备案。同时,应做好科学考察人员的交通、通讯、医疗等后勤保障。

第七条 科学考察队(组)长是科学考察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应在科学考察中做好前期调研、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指导队员尊重当地民风民俗,遵守相关政策法规。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八条 参加科学考察的全体人员要共同做好安全工作,发现安全隐患均有义务向科学考察负责人报告,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避免事件事故发生。

第九条 课题(项目)组应根据科学考察人员的健康状况,合理安排科学考察任务。

第十条 科学考察期间应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严禁单人独行。科学考察队(组)应按预定的考察区域、路线、内容开展工作,并与派出单位安全管理部门保持联系。发生疫情、险情、刑事案件、人员失联失踪、重大伤亡事故和危及队员安全等突发意外情况时,应第一时间求助当地有关部门,并按规定及时向院有关部门和分院报告。

第十一条 科学考察所需物资装备应在出发前清点造册,在运输、保管、使用过程中须分工负责,落实责任人。科学考察期间要对物资装备定期清点、检查、维护保养,并做好记录。贵重仪器设备和物资在搬运时,应包装、捆缚牢固,必要时应派专人押运。要采取必要防护措施,防止火灾、破坏、损坏、丢失、盗窃、抢劫等事故案件的发生。

第十二条 运输、保管、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放射性物品、枪支弹药等特殊物品时,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院有关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科学考察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利益。如因工作需要携带涉密文件、图件或者国内未公开发行的书刊、报纸以及内部文件、图件等,须经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和保密部门审查批准。对涉密文件、图件和珍贵标本、样品等,要有专人保管,专簿登记。

第十四条 科学考察中如确需携带大量现金的,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妥善保管。

第十五条 科学考察过程中应及时检修交通工具,选择经验丰富的驾驶人员。对行进路况和地域自然环境要及时判断,如遇危及科学考察安全的突发事件,应暂缓甚至停止科学考察。原则上不得驾驶私车从事科学考察。

第十六条 科学考察期间须严格遵守国家和院公务出差的有关规定,不得组织开展与科学考察无关的其他活动。

第四章 涉外管理

第十七条 境外科学考察、中外联合的境内外科学考察须报有关部门审批。凡涉及国家秘密的科学考察活动,不得接受境外组织、机构和个人委托、资助,或以其他形式进行合作;确需开展合作研究的,须报有关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并明确合作研究的范围和成果的使用方法,签订科学考察保密协议。

第十八条 涉外科学考察涉及中国境内未对外开放地区或敏感地区时,须经有关部门和当地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 涉外科学考察主办单位应与外事主管部门建立应急联络机制,如遇外交突发事件,及时进行协同处置。对涉密问题须严格使用保密通讯设备进行联络。

第二十条 在境外开展的科学考察应遵守所在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以及中国政府承认或加入的国际公约。

第二十一条 涉外科学考察中获得的标本、数据等资料应严格管理,确保物权、知识产权在我,其他单位和个人如需调用须经有关部门严格审批。

第二十二条 涉外科学考察的单位和个人须自觉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主办单位应对参加科学考察的外籍人员提前进行教育提醒,明确不得从事与科学考察无关的活动。科学考察中如发现外籍人员违反相关规定的,应及时制止;对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并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章 奖励与惩戒

第二十三条 对科学考察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发生重大事故案件和失泄密事件,损害国家安全与利益的集体和个人,根据事故性质和危害程度给予处分。对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院属各单位应依据本规定制订科学考察安全工作细则,并报院安全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和分院备案。

第二十六条 院属各单位组织的异地重大科学实验、职工学生到其他单位参加科学实验和野外台站的安全工作,应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院安全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科学考察安全保卫保密若干规定〉的通知》(科办〔2004〕3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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